為使各級學校瞭解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,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該署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「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」(網址:https://friendlycampus.k12ea.gov.tw/StudentAffairs/54/2),並設置「相關法規」、「申訴、再申訴格式範例」、「資料檢索」、「人才庫名單」及「諮詢服務資訊」、「宣導資料(含學生申訴手冊)」及「問題專區」等資料,提供下載運用。請各級學校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,以維護學生權益。
學生對學校之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(以下簡稱原措施),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,得向本校教導處提起申訴;本校教導處受理申訴訴願應於十日內,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,並通知學生。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,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,認為損害其權益者,亦得提起申訴;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,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 起為二個月。
相關網站:https://friendlycampus.k12ea.gov.tw/StudentAffairs/54/2
相關法規: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
宣導資料: